據新華社電 昨日在全國人大機關舉行的第四場關於修改後的消費者權關鍵字益保護法集體採訪中,關於如何界定精神損害賠償等方面的規定,成為媒體關心的焦點話題。
  新修改的法律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什麼費用,造成殘疾和死亡的,應當賠償什結婚麼費用;對受害人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作出了規定。
  針對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在化療飲食司法實踐中如何界定及賠償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張進先說:“實踐中我們有一個客觀標準,也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包括當地的收入水平,侵權人的主觀惡意程度、支付能力,涉及程度等,要通過雙方協商確定。”北京匯佳律師事務所主任邱寶昌則認為,按照法律規定,只要經營者搜身了,那就應當對消費者進行賠償。  (原標題:最高人民法院解讀新修改消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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